北京出臺:文物商品經營最新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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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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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關于管理文物商店文物商品經營活動的通知
京文物〔2022〕1533號
文物店:
為依法規(guī)范我市文物店文物經營活動管理,維護正常的文物經營秩序,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各文物店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2、依法設立的文物店應當隨時接受市文物局及有關執(zhí)法部門的檢查。文物店設立場所變更和專業(yè)人員聘用截止日期前,應當及時向市文物局申報續(xù)簽或者變更備案。
3、文物店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不得設立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yè);不得出售國有文物(國家允許的除外)、非國有珍貴文物、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guī)定的國文物保護法》規(guī)定的文物,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4、文物商店購銷文物時,應記錄文物的名稱、圖紙、來源、賣方和買方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證號或有效許可證號和交易價格,并在文物銷售后30日內報我局備案。
5、文物店有買賣國家禁止的文物、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記錄或者未申報備案的,由市文物局責令限期改正,由有關執(zhí)法部門處罰。
六、各文物店必須做好文物商品的購銷管理,誠信經營,堅決杜絕違法經營行為。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