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物保護和禁止古建筑構件出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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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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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發[2001]0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文物局、文管會:
近年以來,許多地方由于進行城市改造和國內外一些文物商販大量收購古建筑構件,造成我國一些地區的傳統民居、宗族祠堂、廟宇、亭臺樓閣等被拆、被毀、被盜、被非法出售,包括部分已經公布為國家級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給不可移動文化遺產的保護帶來極大的沖擊。為了切實加強古建筑和傳統民居建筑的保護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大力開展《文物保護法》的宣傳活動。堅決執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針,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護民族歷史文化遺產。
二、凡被列入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歷史文物街區的各類古建筑,以及各級政府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四有”要求,進一步加強安全防范措施,嚴格管理,凡發現古建筑構件被盜,被拆、被毀,要及時報告公安部門立案依法查處。
三、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傳統民居進行普查,建立記錄檔案。對其中具有重要文物價值的,要盡快報請地方政府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對具有一定文物價值、但未被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要會同地方政府的有關部門,制定保護措施,并告知民居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妥善保護。
四、加強對文物監管品市場的管理,嚴禁買賣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古建筑物構件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對盜竊、購銷、走私受保護的古建筑物構件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單位和個人,要會同工商、公安、海關等執法部門予以查處。
五、各文物出境鑒定站停止辦理古建筑物構件以及與古建筑相關的其它不可移動文物的出境鑒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