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護移動文化財產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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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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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1月28日,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大會第20屆會議在巴黎通過)發文單位:1978年11月28日,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大會在巴黎舉行。注意到世界上對文化財產的興趣表現在許多博物館和類似機構的建立、展覽數量的增加、游客的收藏、紀念品和考古遺址以及文化交流的加強;考慮到這是一個非常積極的發展,應該得到鼓勵,特別是在第十九屆會議通過的文化財產國際交流建議中提出的措施;考慮到公眾理解和欣賞任何源文化遺產財富增長的愿望,然而,由于特別容易接觸或保護不當、運輸風險和私人發掘、盜竊、非法販運和野蠻破壞,文化財產遭受了各種風險;由于風險的加劇和市場上文化商品價值的增長,在沒有適當政府擔保制度的國家,綜合保險成本超過了大多數博物館的能力,它是組織國際展覽和不同國家之間其他交流的明確障礙;考慮到代表不同文化的移動文化財產構成人類共同遺產的一部分,各國對保護這些文化財產負有道德責任;考慮到各國應加強和普遍實施風險防范和控制措施,以確保移動文化財產的有效保護,同時降低風險保險費用;希望補充和擴大會議在這方面確定的規范和原則的適用范圍,特別是在武裝沖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1954年)、適用于考古發掘的國際原則(1956年)、使博物館向所有人開放最有效方法的建議(1960年)、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建議(1964年)、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公約(1970年)、國家一級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建議(1972年)、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公約(1972年)和國際文化和財產交流建議(1976年)。會議建議各成員國根據各國憲法制度或慣例,采取任何立法或其他步驟,以適用下列規定,以實施本建議在各自領土內的原則和規范。會議建議各成員國根據各國憲法制度或慣例,采取任何立法或其他步驟,以適用下列規定,以實施本建議在各自領土內的原則和規范。會議建議各成員國提交適當的當局和機構注意本建議。會議建議各成員國按照待由會議決定的日期和格式向會議提交關于其依本建議采取行動的報告。一 定義 1. 本建議的目的:(1)移動文化財產應被認為是指所有具有考古、歷史、藝術、科學或技術價值和意義的移動物品,包括以下物品:(Ⅰ)陸地和水下考古勘探發掘的收獲;(Ⅱ)工具、陶器、銘文、硬幣、印章、珍寶、武器、墓葬遺物等古物包括木乃伊;(Ⅲ)肢解歷史紀念物的塊片;(Ⅳ)具有人類學和人種學意義的數據;(Ⅴ)相關歷史包括科技歷史、軍事社會歷史、人民和國家領導人、思想家、科學家和藝術家的生活和國家重大事件;(Ⅵ)具有藝術意義的物品,例如,在任何載體和何材料(不包括工業設計圖紙和手工裝飾工業產品)的手工繪畫和繪畫,作為原創創意媒體的原創、貼紙和照片;任何材料收集或收集的原始藝術,任何材料的雕塑和雕刻,玻璃、陶瓷、金屬、木材等實用藝術品;(Ⅶ)手稿特殊意義的手稿和古籍、古籍、書籍、文件或出版物;(Ⅷ)具有集幣章(徽章和硬幣)和集郵意義的物品;(Ⅸ)檔案,包括文字記錄、地圖等繪圖材料、照片、攝影電影、錄音和機讀記錄;(Ⅹ)家具、掛氈、地氈、服裝及樂器;(Ⅺ)動物、植物和地質標本;(2)保護應視為以下風險的預防和保險:(Ⅰ)風險預防是指在綜合保護體系中保護可移動文化財產免受此類財產可能遭受的每一種風險,包括武裝沖突、騷亂或其他公共秩序混亂的風險;(Ⅱ)風險保險是指可移動文化財產因任何風險而損壞、退化、變形或丟失的賠償擔保,包括武裝沖突、騷亂或其他公共秩序混亂的風險,而不是通過政府擔保和賠償制度實現這種保險,或者通過國家承擔可以減少或超額損失的風險,或者通過商業或國家保險,或者通過相互保險。2. 每個成員國都應制定最合適的標準,以確定考古、歷史、藝術、科學或技術價值在其領土中應受到保護的移動文化財產項目。2. 每個成員國都應制定最合適的標準,以確定由于考古、歷史、藝術、科學或技術價值而在其領土中受到保護的移動文化財產項目。 總則 3. 可移動文化財產的上述定義包括屬于國家或公共機構或私人機構或個人的物品。由于所有這些財產都構成了國家文化遺產的各種因素,因此應將損害、退化和損失等各種風險的預防和保險視為一個整體。4. 威脅可移動文化遺產日益增長的風險應鼓勵所有負責保護文化遺產的國家和地方機構、博物館館長和類似機構、私人主人和宗教建筑、藝術和古董商人、保安專家、負責制止犯罪的人員、海關官員和其他有關公共當局,盡力發揮作用。5. 公共合作對實現真正有效的保護至關重要。負責信息信息和教學的公共和私營機構應努力灌輸對文化遺產重要性的一般認識,他們遭受的危險以及保護文化遺產的必要性。6. 由于存放、展覽、運輸和環境不良(光線、溫度、濕度、空氣污染不良),文化財產容易退化。從長遠來看,它可能比意外損壞或意外損壞更嚴重。因此,文化財產的物質安全應保持適當的環境條件。負責任的專家應在目錄中包含物理狀況和必要環境條件的信息。7. 風險預防還需要開發保護技術和修復工廠,并在博物館和其他收集可移動文化財產的機構安裝有效的保護系統。各成員國應努力確保根據當地情況采取最合適的措施。8. 在一些國家,藝術和其他文化財產的犯罪越來越多,最常見的是與跨境欺詐轉移有關。盜竊和搶劫是由系統組織和大規模組織的。野蠻破壞也在增加。為了與這些形式的犯罪活動作斗爭,無論是有組織的還是個人的,都需要嚴格的控制措施。由于假冒偽劣產品可用于真實盜竊或假冒交換,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其流通。9. 保護和風險預防比損壞或丟失時的賠償更重要,因為根本目的是保護文化遺產,而不是用一筆錢來代替不可替代的物品。10. 由于環境變化、時展覽中,由于環境變化、操作不當、包裝不當或其他不利條件,對損壞或損失給予適當的保險是很重要的。通過博物館和其他類似機構的合理管理或全部或部分政府擔保,降低風險保險費用。三 建議之措施11. 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和規范,各成員國應當按照其立法和憲法制度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驟,有效保護可移動文化財產,特別是在運輸條件下,確保采取必要的謹慎和保護措施,保險風險。(一)風險預防措施 博物館和其他類似機構 12. 各成員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博物館等類似機構的文化財產得到適當保護。特別是,他們應該鼓勵按照特殊目的制定方法(標準卡和照片)如有可能,還有彩色照片?盡可能詳細地編目和分類文化財產系統。當需要確定文化財產的損害和退化時,這樣的目錄是有用的。借助此類文的幫助下,可以向負責盜竊、非法貿易和假貨流通的國家和國際機構提供必要的信息;(2)鼓勵使用當代技術提供的謹慎方法進行文化財產標準化識別;(3)敦促博物館和類似機構加強風險防范,包括可行的安全措施和技術設施,并確保所有文化財產的保存、展覽、運輸,以保護其免受所有可能造成損壞或損壞的因素,特別是包括熱、亮度、濕度、污染、各種化學和生物藥物、振蕩和振動;(4)向博物館和類似機構提供必要的資金,以實施上述第(3)項規定的措施;(5)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所有與保護可移動文化財產相關的任務按照最適合特定文化財產的傳統技術和最先進的科學方法和技術執行;為此,應建立適當的專業資格培訓和審查制度,以確保所有相關人員都具備所需的能力。如有必要,應加強這方面的設施。如適當,為節儉,建議設立區域保護維修中心;(6)對輔助人員(包括安全人員)進行適當培訓,制定履行職責的準則;(7)鼓勵保護、保護和安全人員的正式培訓;(8)確保博物館和類似機構的工作人員也接受必要的培訓,(9)鼓勵向負責人公布和傳播移動文化財產保護、保存和安全的最新科技信息,必要時保密;(10)頒發博物館、公共全設備的操作標準,鼓勵其適用。13. 盡量避免勒索要求屈服,以防止盜竊或非法侵占可移動文化財產。13. 為防止盜竊或非法侵占可移動文化財產,應盡量避免屈服于勒索要求。有關人員或機構應研究公開政策的方式和方法。私人收藏 14. 各成員國還應根據其立法和憲法制度,通過以下方式促進對私人機構或個人收藏的保護:(1)邀請所有者編制其收藏目錄,向負責文化遺產保護的官方機構提交目錄,并根據情況向主管官方博物館研究員和技術人員開放,研究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2)如果適當,向所有者提供激勵措施,如協助保護目錄中列出的物品或適當的財政措施;(3)研究向博物館或類似機構捐贈或遺贈文化財產的可能性;(4)委托官方機構(負責博物館或警察的部門)組織咨詢服務,包括消防安全設施和其他保護措施。可移動文化財產位于宗教建筑和考古遺址 15. 為確保宗教建筑和考古遺址內的移動財產得到適當的保存和保護,避免盜竊和掠奪,各成員國應鼓勵建設儲存設施,并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可移動文化財產位于宗教建筑和考古遺址 15. 為確保宗教建筑和考古遺址中的移動財產得到適當的保存和保護,避免盜竊和掠奪,各成員國應鼓勵建設儲存設施,并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這些措施應與財產的價值和風險程度相稱。若適當,各政府應提供技術和財政援助。鑒于宗教建筑中移動文化財產的特殊意義,各成員國和主管部門應當對該財產提供適當的保護和介紹。國際交流 16. 在運輸和臨時展覽期間,移動文化財產特別容易遭受操作不當、包裝不當、臨時儲存條件或氣候變化以及接待安排不當造成的損壞風險。在國際交流中,各成員國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在運輸和展覽期間規定適當的保護和保護條件和適當的風險保險,并在相關各方之間達成協議。經其領土轉讓的國家文化財產的政府,應當提供協助;(二)鼓勵有關機構:(Ⅰ)確保文化財產按最高標準運輸、包裝和運營。所采取的措施可能包括專家確定的最合適的包裝方法、運輸方法和運輸時間;建議如果合適,博物館主管研究員在運輸過程中護送財產并檢查其狀況;負責貨物運輸和包裝的機構應附上物理形狀清單;接受機構應根據清單檢查貨物;(Ⅱ)采取適當措施防止臨時或長期擁擠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壞;(Ⅲ)計劃用于測量、記錄和調節濕度的方法,將相對濕度保持在規定的范圍內,并同意采取措施(目光曝光、燈類型、勒克斯計算的最高照明標準、測量和控制標準);(3)簡化文化財產合法流動的行政程序,并安排對裝載文化財產板條箱等包裝形式的適當識別;(4)采取保護臨時進口文化財產或文化交流的步驟,特別是在合適的地方。該地點應靠近并可能在相關機構的地點,并確保結關在采取所有預防措施時進行;(5)必要時,向其外交和領事代表發出指示,使其代表能夠采取有效行動,加快海關程序,確保運輸中的文化保護財產。教育和信息情報 17. 為確保全體人民認識到文化財產的價值和保護文化財產的必要性,特別是為了保護其文化特征,各成員國應鼓勵各主管部門在國家、地區或地方一級:(1)為兒童、青年和成年人提供了解和尊重移動文化財產的手段,為此目的,利用所有可用的教育和信息情報方法;(2)通過一切可能的手段提醒公眾注意:(Ⅰ)文化財產的意義和重要性,但不強調財產的純商業價值;(Ⅱ)主管部門有機會參與保護這些財產的活動。(二)控制措施 18. 各成員國應根據情況要求,建立或加強專門負責防止和制止這些犯罪的機構19. 各成員國應當按照刑法、民法、行政等措施采取措施,規定適用于盜竊、搶劫、收受、非法侵占、故意損害可移動文化財產的制裁或者其他措施;這些制裁或者措施應當考慮犯罪的嚴重性;(2)確保所有機構和部門之間更好地協調,防止可移動文化財產犯罪,并在博物館研究員、藝術和古董制造商的官方機構和部門之間建立這些犯罪信息,包括假冒信息的快速傳輸系統;(3)確保保護可移動文化財產的適當條件,采取措施處理財產經常遭受和退化的疏忽。(三)改善風險保險資金來源的措施 政府擔保 20. 各成員國應特別注意運輸和臨時展覽期間可移動文化財產的適當保險;(2)特別是通過立法、規章或其他形式建立現有的政府擔保制度,或者國家或者任何有關團體部分承擔可以減少保險免賠額或者超額損失的風險的制度;(3)在上述制度范圍內,以上形式規定,在博物館或者類似機構出借的文化物品損壞、退化、變形或者丟失時,對貸款人的賠償。上述制度的規定應當說明上述賠償所遵循的條件和程序。上述制度的規定應當說明上述賠償所遵循的條件和程序。. 政府擔保的規定不適用于商業交易對象的文化財產。(4)博物館和類似機構的一級措施 23. 各成員國還應敦促博物館和類似機構應用風險管理原則,包括確定、分類、評估、控制和提供各種風險。24. 所有被保險機構的風險管理計劃應包括程序手冊的內部起草、定期審查風險類型和最大損失、合同和利率分析、市場研究和競爭性投標程序。風險管理應特別委托一個人或機構。四 國際合作25. 各成員國應當:(1)在風險防范和保險方面與合格的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合作;(2)加強國際一級官方機構之間的合作,防止文化財產盜竊、非法貿易和假冒,特別是敦促這些機構通過規定的機制快速傳達所有非法活動的有用信息;(3)必要時,(4)參加組織保護和修復可移動文化財產和風險管理的國際培訓課程,確保專職人員經常參加;(5)與專門的國際組織制定本建議所涉及的道德和技術標準,鼓勵科技情報交流,特別是保護和保護可移動文化財產。1978年11月28日,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大會在巴黎召開的第20屆會議正式通過的建議作準文本。1978年11月28日,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大會在巴黎召開的第20屆會議正式通過的建議作為準文本。特此簽名,以便遵守。